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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遭行政處分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依永豐銀行對檢舉案之查核結果及金管會對該行金融檢查發現,該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1項第1款規定,命令該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下稱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下稱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併停止該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永豐銀行銀行有下列缺失: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訂定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政策,包括:對專業投資人財力認定細部計算方式不一,且對於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

(2)    未妥適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且未建立有效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

(3)    未建立合理之理財專員輪調政策。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另該行於1081118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仍有理財專員介紹原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繳交保險費。

(2)    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且有以保證獲利、每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及未將保險商品重要內容向客戶說明。

(3)    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

(4)    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


  金管會表示,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金管會除督促要求永豐銀行應建立良好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重視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並將持續要求永豐銀行應落實公平待客、內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令遵循文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透過公司治理、員工招募培訓與薪酬獎懲制度等,由上而下形塑誠信經營及公平待客之觀念價值與行為期待。


  金管會提醒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落實將保險商品重要權利義務向客戶說明,不得以誇大不實之話術招攬,且應確實執行瞭解客戶作業(KYC),並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以維護保戶權益。


資料來源: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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