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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適用CFC制度五大流程輕鬆瞭解

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經行政院核定個人CFC制度自11211日施行。



中區國稅局說明,有關個人是否適用CFC制度,可由五大適用流程輕鬆瞭解,說明如下:
一、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CFC制度
(一)CFC定義: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豁免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個人得免認列該CFC營利所得。


二、納稅主體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之個人。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四、申報CFC營利所得
依規定計算之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個人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五、避免重複課稅
個人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CFC制度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以上適用流程可知,並非所有持有外國公司股權者皆須按CFC制度課稅,如直接投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公司、對境外公司無控制力、CFC符合豁免規定或非CFC納稅主體等情形,皆無須依CFC制度課稅。


該局強調,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並非加稅措施,僅係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於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再課稅,另CFC制度施行前發生之盈餘,於盈餘實際分配日始須課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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