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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資產持有者(委託人)想設立安全、穩定、長遠的家族信託,需要儘早做規劃,選擇設立時機時必須關注三個重要的家庭「健康」的狀況。
首先是,委託人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
也就是說,委託人意識清楚、能對自己的行爲完全辨認 , 並做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符合委託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基本要求。
受託人審查委託人的精神極具行為能力狀態是必備工作,尤其當委託人年紀大 或身患疾病,甚至要通過專業機構鑑定精神狀態,以資防範信託無效的法律風險。
其次是,家庭關係處於和諧及可掌控狀況。
家族信託設立的過程,涉及諸多討論家族利益如何分配的過程,每個成員對自身利益都各有其預期。因此,家庭關係處於和諧及可掌控狀況時設立家族信託,可最大限度避免家族紛爭。
反觀許多高淨值人士,設立家族信託都是被家族紛爭特殊事件刺激後的反應,通常會受到利益相關人的挑戰。在家庭關係和諧美滿時設立家族信託,才能避免可能發生的家族紛爭。
最後是,家庭財務狀況仍處健康狀況。
家族信託設立最主要目的,是將財富安全的移轉給後代子孫。由於信託只對未來不可預見的債務,具有風險隔離作用,因此必須在財務健康時先做好妥善規劃。對已發生債務、尚未發生,但能合理預見的債務,不具有任何風險隔離的功能。只要委託人或家庭已經存在、或存在可預見的債務風險、法律責任風險,縱使設立的家族信託已經成立,也極有可能被債權人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