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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設立公司關鍵的人事安排

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在新加坡註冊公司的兩大關鍵的人事安排:一是,指定一名新加坡本地居民作爲董事;二是,需在成立後的六個月內,任命一名合格的公司祕書。掛名董事與公司祕書均需承擔法律責任,選擇時需謹慎評估。

一、掛名董事
爲什麼一定要有掛名董事?
新加坡政府要求外籍人註冊的公司必須委任熟悉新加坡法律的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任董事,負責監管公司,確保合法經營。這是因爲外籍人士可能對新加坡的法律環境不熟悉,需要有本地董事來提供指導。

掛名董事(又稱新加坡本地代理董事或簽字董事)是一種特殊角色,他們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營與決策,也不會影響公司股東的利益,但與其他董事一樣,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之相對的是執行董事,行使實際管理職責,他們是公司的實際管理者,肩負公司發展與管理的重任。

二、公司祕書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必須委任持牌祕書。候選人必須持有CPA/特許祕書等資格。公司祕書職責如下:

1.法律合規性:公司祕書須確保公司遵守《公司法》的所有規定。這包括按時遞交年報、公司章程的修訂、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的記錄等。

2.董事會運作:組織董事會會議,記錄並保存會議紀錄,確保會議決議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3.協助公司稅務申報:公司祕書協助公司完成年度財務報表的提交及其他稅務合規事務。

4.法定文件的遞交:負責按時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遞交必要文件和報告。

資料來源:摘錄自新加坡公司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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