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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保險作為傳承工具的好處

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陳先生今年 56 歲,為典型的高資產人士。有配偶,子女二人,名下擁有不少不動產及長期持有某上櫃公司股票(可當選一席董事),但並未有太多的銀行存款,他擔心百年之後或萬一意外,所留下大量遺產,沒有足夠的現金繳遺產稅,必須以資產抵繳。此外,他也希望是否有合法節稅方式來降低遺產稅,更希望將來遺產可以安全無虞的留下來給心愛的家人。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謹建議陳先生儘快投保,運用保險預留稅源:
陳先生目前56歲尚可投保,年紀再大投保費率不但高且選擇項目也變少。

好處一:
預留稅源避免不利的資產對價抵繳遺產稅。
高資產人士大多持有不動產、股票及控制性股權等資產,可能有現金不足疑慮。若以資產抵繳,係以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值,以及較不利的股票價格作價。此時,保險給付可以作為繳納遺產稅稅源,避免以下不利的資產抵繳對價:
未預留稅源的實物抵繳,國庫署通常會選擇易變現資產,例如:容易出售的精華不動產及活絡的上市櫃公司股票。然而,以遺產中之不動產、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對繼承人非常不利的是,申請抵繳之稅額,不動產係採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上市或上櫃股票則須比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採低者作為抵繳數額。

好處二:
降低每申報戶受益人的最低稅負3,740萬元。
國內保險不僅可以保障風險,並有節稅功能,自 113年每申報戶受益人個人所得稅基本稅負之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為 3,740萬元。以上基本所得額規定係從95年 1月1日開始生效。換句話說,94年 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保險契約,例如: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等,則仍免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中計算。
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
1. 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 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3.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好處三:
善用保險契約的財產分配的合法降低遺產稅功能。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遺贈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第九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提醒注意的是,正確規劃保險方能節稅:死亡保險金依遺贈稅法第 16條不計入遺產稅條件,首先必須是國內人壽保險,並有指定受益人,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好處四:
可破除民法應繼分及特留份的魔咒。
因保險法相對於民法屬特別法,其法律位階高於民法,故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就不受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的限制。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亦無無遺產協議分割產生的糾紛與困擾。
此外,保險要保人可以選擇受益人,且生前更換受益人相當簡便,且在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人就會依保險契約將保險金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快速且無爭議的取得被繼承人所給予的保險金。

最後的叮嚀:
參照財政部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發文:「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列舉:高齡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保險給付小於已繳保費等八大特徵。切記在做保險規劃時,不可觸犯實質課稅如觸犯非但不能節稅,且需列入遺產並會補稅加罰。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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