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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徵稅。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爲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屬於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也就是說,即使是發生於或來源於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在新加坡納稅;相應地,如果收入來源於新加坡境外,並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爲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
一、新加坡稅務居民之辨明:
除短暫離境外,經常居住於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為稅務居民。在課稅年度之前一曆年度內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達183天之外國人(公司董事除外),或通常居住在新加坡之外國人亦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外國人若至少連續三個課稅年度都在新加坡工作,即使該外國人在抵達或離開新加坡(或兩者皆是)的課稅年度在新加坡停留的期間少於183天,該外國人依然可被認定於此連續三個課稅年度均為新加坡稅務居民。若外國人抵達新加坡之所屬年度工作期間少於183天,但預計連續兩個曆年度內在新加坡的連續工作期間將達183天,則於該二年度皆會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課稅。
二、課稅原則及所得
(一)新加坡個人稅務居民,除特定情況外,必須對發生或來源於新加坡之所得繳納所得稅。
(二)新加坡個人稅務居民在新加坡收到或被視為收到來源於境外之所得無需繳納所得稅,除非係通過新加坡合夥組織收到或者被視為收到之境外所得。
(三)個人取得新加坡特定投資收入免徵所得稅。
(四)非稅務居民之個人只需就發生於或來源於新加坡之所得繳納所得稅。
(五)課稅所得包括貿易、經營、執業所得及受雇所得。
三、所得稅稅率 :
(一)稅務居民之課稅所得如果超過新幣2萬元,將按2%~24%(自2024稅務年度起最高稅率調升至24%)之累進稅率課稅。
(二)非稅務居民之受雇所得須依15%之稅率(不扣除任何扣除額及免稅額)或依稅務居民適用之所得稅率(可享有個人扣除項目及稅務減免),取其高者納稅。
(四)非稅務居民來源於新加坡之所有其他所得,包括董事酬勞和顧問費,應按22%之稅率課稅。
(五)非稅務居民之個人(公司董事除外)在新加坡未待滿60天所獲取之短期受雇所得,免徵所得稅。
四、境外稅額減免
(一)當個人所得同時被新加坡及其他國家視為課稅所得時,則通常以新加坡國內稅法規定為準,若該所得被視為新加坡來源所得,則於其他國家繳納之稅額通常無法適用境外稅額扣抵相關規定。
(二)然若符合租稅協定之相關條件,該筆所得亦可能免稅。
在特定情況下,新加坡稅務局可 能會要求提供額外的資訊或文件以逐案評估是否可適用境外稅額扣抵。可扣抵之境外稅額,以不超過該筆所得產生之新加坡應納稅額為限。此外,新加坡無資本利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此外,新加坡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個人所得稅稅負相較其他國家寬鬆,有吸引力的低稅率政策促使其成為海外投資及移民首選地之一。
資料來源:根據新加坡相關租稅整理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