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PTC固有其優點,但過度應用將造成有虛假風險、所有權風險、管理風險及管轄權風險等四種的潛在風險,僅分述如下。
(一) 虛假信託風險:
係源於控制權保留的「程度」的問題,虛假PTC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信託合約中明確保留委託人權利。如「未經所有股東或特別受益人同意,不得買賣或處理信託資產,不得向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或收益等」。另一種則是通過協議保留委託人權利,例如在PTC的董事會中存在「影子委託人」。關於PTC的留權問題,BVI的VISTA法案給出了受託人權利的負面清單 。委託人的權利保留過度,可能有認定為「虛假信託」的潛在風險。
(二) 所有權風險:
主要是針對家庭成員持股的PTC而言的,一但PTC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託,如果股權所有人意外離世,其名下的股權處理不當將會導致所有權發生變更。
(三) 管理風險
首先是無效管理風險,如果PTC的董事缺乏專業素養或專業素養不足,也會引致PTC的無效管理風險;其次是保護人風險,應防範因保護人權利過大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等。
(四) 管轄權風險
委託人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債權人和心懷不滿的受益人或配偶等都有可能會以各種理由起訴PTC的合法性。事實上,任命在岸的家族成員為PTC的董事本身就與信託制度的初衷相違背,因為信託的要義在於實現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的分離。
綜上觀之,信託必須回歸信託的本質,要想保留控制權的同時又要風險隔離,那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對有意成立PTC的富裕家族而言,要明確「PTC是信託」並非是受家族控制的「工具」。既是信託,要想實現風險隔離,就要保證PTC的真實性,即僅保留PTC允許的控制權。
其次,PTC的利益相關方(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保護人等)每年或每兩年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管理層彙報工作情況,受益人對管理層的工作提出進一步的建議要求等,透過合規的PTC架構設置,在某種程度上可部分消除受益人之間的分歧以及受益人對管理層的誤解等。
最後,家族成員應更新內化家族精神的PTC的願景和使命,更新不用太頻繁,但每一代人應更新一次,保障家族精神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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