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當委託人將資產納入信託並由受託人管理時,信託資產嚴格上來說已和個人資產作出區隔。信託結構上最困難在於「信託資產不再屬於個人資產」,以及「所有權及控制權」必須移轉受託人。此「控制權與所有權移轉」的信託原則,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應予克服的最大痛點。
通常高資產人士在思考信託資產規劃架構的有效性時,除了考慮信託架構是否能有效的保護資產,同時會考量能否結合投資載體(控股公司或基金模式),以及日後對信託資產的掌控力及合法保密性等。基於方方面面的需求,傳統的信託架構已經無法全面滿足。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境外管轄區,融合了公司法和信託法的特點,設計出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以下簡稱PTC)架構,來解決許多委託人心中難以跨越的種種障礙。因此,如何運用PTC架構之機關及資產管理委員會破解家族信託痛點?首先來了解PTC的運作方式 :
一、PTC的機關及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家族的資產和投資
私人信託公司PTC係依據各該國的公司法設立,因此,最基本的具有董事會,董事會下可以依據需求,成立管理委員會。高資產人士可以將家族旗下的各種交叉混合持有的資產與投資,透過一個整合平台綜合管理,同時在以家族成員及外部專業人員組成的PTC董事會下之管理委員會的管理下,達到一個兼具控制權、專業、持續、彈性、成本效益的資產保護控股結構。
二、PTC的機關及管理架構的特色
(一)PTC私人信託公司係自己來擔任自己信託的受託人。
PTC等於是為了受託自己資產,量身設立的一個信託公司,PTC是一個公司實體,作為特定信託也就是自己要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同時也是委託人,也就是所謂的自益信托。相對於專業信託公司,首先,PTC的設立管理費用及部分條款彈性較大,其次,PTC雖然也是依照監管法區成立的單一標的信託公司,但是因為只能受託家族自身的資產,因此相對專業受託人在履行職責時其流程規定較為精簡。
(二)PTC的董事會透過「自己人」來管理自己的信託。
董事會成員的選擇來自於家族成員以及部分外部專業人員,其擔任了信託的受託責任,如此一來,原本擔心受外部受託人太多限制的高資產人士,就等於可以透過「自己人」來管理自己的信託及相關信託資產。
(三)PTC的董事成員仍有關聯關係人的限制。
就以上特點觀之,PTC看似自己左手托右手可以完全自由運作,而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在不同管轄法區中,對於PTC信託的受託人資格的豁免、委託人的關聯關係是否限制為血親等等細節均有規定。例如,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將關聯關係的定義細節,非常詳細的條列出各種三等親的名稱,而除條列之外對於「關聯關係」 (英譯及引註定義)就需要法院進行解釋。而開曼群島則擴張列出公司高管等非血緣關係成員,也同樣為「關聯關係」人。
(四)PTC係依公司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PTC作為連結信託的實體公司組織結構,受到成立法區的相關規定管轄,同時公司成立文件中應包括「公司為作為受託人成立」的聲明,同時PTC也如一般公司一樣,具有存續及有限責任的法律效力。
(五)PTC具有保密優勢
使用PTC作為資產或繼承規劃架構時,另外一個特點是可為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密性。雖然PTC依然需要依照如OECD(簡稱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披露委託人身份等原則,但PTC作為受託人,對於家族企業的商業行為細節基本上依然可保持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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