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若因債務無法償還而致保單受執行機關扣押,將可能面臨失去未來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於保單遭受扣押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維繫保險保障。
按1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有關保單介入權之規定,已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符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例如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資格之介入權人,於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公司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後,得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變更為保單之新要保人。另年金保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依上述保單介入權規定,民眾於收到執行法院核發對保單之扣押命令、受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後,須先洽詢該保單之承保壽險公司取得介入權相關申請文件,並通知符合資格之介入權人,向該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公司於完成審核其資格後將提供保單之預計解約金金額,執行法院亦會提供繳款帳號等資訊予介入權人,介入權人即得依相關資訊進行繳款,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後,即可辦理變更為新要保人事宜,此後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另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2項規定,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之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金管會提醒,當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因欠債被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債權,面臨失卻保險保障之風險下,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第122條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繫保險保障外,可善用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之保單介入權,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予執行法院或債權人,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以發揮介入權維繫保險保障之功能。
另倘民眾對介入權申辦作業流程有相關疑義,可參考附件「介入權人行使介入權流程」,或可洽詢保單所屬壽險公司相關服務窗口瞭解。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