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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申報前停看聽!

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

近年不少投資人布局海外資產,從基金、股票、債券到房地產等,投資配置日益多元。然而,在市場波動下,部分海外資產出現交易損失時,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而造成申報錯誤,甚至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彙整表

扣除重點

舉例

限「同一年度」

甲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0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未扣除之損失20萬元不能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限「同一類所得」

乙君114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同年另有海外利息及海外股利所得共300萬元,應申報海外所得300萬元,不可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所得及損失須「核實計算」

丙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未核實計算)100萬元(核實計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可扣除限額,以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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