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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

民眾將個人住宅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公益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其所享有租金免稅額及較優惠的必要費用率,不論該住宅是否作為信託財產,只要符合法令規定的出租態樣,均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下稱委託人)不論是自行出租,或是以該住宅為信託財產並由受託人(即出租人)辦理出租,其所得稅課徵規定整理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費用率%

 類型  一般住宅  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  租賃住宅   
 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
第14條 
住宅法
第15條
住宅法
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應稅租金之必要費用率 43%  43%  60%   6千萬至2萬元 53% 
         超過2萬元 43% 

 

該局補充,雖然信託與否不影響免稅額及費用率,但信託案件之受託人負有特定的行政義務。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且須依限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信託財產目錄及憑單。又租金給付人(如包租業)給付受託人租金時,應以「租金收入減除免稅額度」後的餘額為應稅租金,並辦理所得稅扣繳。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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