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千萬別忽略了被繼承人過世時,尚未從他生前借給投資公司的款項。這筆款項,對被繼承人而言,屬於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依法必須詳實申報,以免引來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主要是輔助遺產稅申報的工具,但其中並不包含被繼承人與其投資公司間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記錄。因此,若繼承人未主動釐清並查明這些細節,很有可能會因為遺漏了這些債權而面臨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的窘境。在實際查覈中,我們常發現有繼承人雖然依法將被繼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權列入了遺產,卻對生前的資金往來疏忽,進而漏報了對該公司的債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李先生是未上市公司「X」公司的股東,其繼承人已將李先生名下的「X」公司股權如實申報。然而,在國稅局審核「X」公司的財務報表時,發現其負債欄位中的「股東往來」項目高達三千萬元。經進一步向該公司瞭解,確認在李先生過世之日,他仍對「X」公司保有五百萬元的股東往來債權。由於繼承人未能主動申報這筆債權,依規定,這筆債權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除了需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因此,國稅局在此再次鄭重呼籲,當被繼承人身後留有投資公司股權時,繼承人務必仔細審視被繼承人生前與這些公司的資金借貸關係。一旦發現仍有股東往來的債權存在,請務必將其列入遺產稅申報範圍,以免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