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在享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重購優惠後,卻因違反了五年內的相關規定,而面臨稅款被追繳的窘境。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已申請並核準適用此項優惠,務必注意重購屋的「五年列管限制」,以免好不容易申請到的稅務優惠,最終功虧一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民眾在出售自住房地後,若在二年內重購新屋,且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皆符合自住要件,即可申請退還或扣抵部分稅款。然而,此項優惠並非無條件,一旦重購的房屋在五年內被改作他用、出租、營業,或再次移轉,便會被視為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國稅局將會追繳先前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實務上,常見違反「自住」要件的情形包括:
• 戶籍問題: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重購屋的五年列管期間內,未持續將戶籍設在重購屋。不過,若因特殊情況,例如未成年子女就學學區、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遷出戶籍,則可排除。
• 實際居住疑慮: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於重購屋內。
• 用途改變: 將重購屋用於出租、營業,或從事執行業務。
• 再次移轉: 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再次出售或移轉重購的房屋。
舉例來說,甲君於2022年10月出售A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120萬元,並於2023年8月購入B房地,申請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成功退還120萬元稅款。然而,到了2026年3月,國稅局查獲甲君已於2025年底將戶籍遷出B房地,且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未設籍於此。儘管甲君主張全家仍實際居住B房地,但因戶籍問題已違反了五年列管的規定,因此面臨被追繳120萬元稅款的結果。
高雄國稅局再次呼籲,房地合一稅的重購優惠旨在減輕民眾換屋的稅負壓力,但許多民眾往往忽略了長達五年的列管限制。因此,在進行房屋買賣前,務必仔細評估未來的居住及持有規劃,確保重購屋在五年內都符合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的自住要件。如此一來,才能真正享受到稅務優惠,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紛爭。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