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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購自住房地後若出租,當初繳的房地合一稅恐難追回

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發出提醒,許多民眾在出售原來自住房屋後,再購置新屋以申請房地合一稅的退稅或扣抵優惠,卻因新屋已被出租而喪失了申請資格。

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若在出售自住房地後兩年內,重新購置了自住房屋,或是在兩年內先購置自住房屋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都可以依照購屋價款佔售屋價款的比例,申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然而,這個優惠的出發點,是為了鼓勵真正有自住換屋需求的民眾,因此有嚴格的使用限制。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屋,其戶籍登記、實際居住都必須符合「自住」的定義,同時也不能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等非自住的使用行為。如此才能確保兩筆房地產確實都是用於自住,也才能真正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的租稅優惠,保障民眾的居住需求。

若民眾購置新屋後,立刻將其出租,就已經違背了「自住」的立法意旨,因此便無法適用重購房屋的稅額扣抵或退稅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甲君在112年11月以950萬元售出一間A房屋,並繳納了19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隔年113年12月,甲君以1,200萬元購入B房屋,並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然而,國稅局在查覈時發現,B房屋的前屋主早在113年6月就已將房屋出租,且租約已一併轉讓給甲君。這代表甲君購入的B房屋並非實際自住使用,因此,國稅局駁回了甲君的退稅申請。

因此,高雄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凡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優惠的民眾,購入的新房地其使用情況都會經過國稅局的嚴格查覈。若有將重購的房屋轉作其他用途,或將其出租、出售,將可能無法享有重購房屋的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請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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