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租屋市場供給量,財政部近期正式發布相關稅務解釋令,針對個人將住宅交付信託並出租的情形,明確放寬租稅減免條件。往後,信託房屋的租賃所得,將能比照一般個人出租住宅,適用「43%必要費用扣除額」的租稅優惠。
過去在實務操作上,民眾若將房屋交付信託,受託人(或受益人)在申報租賃所得時,常因缺乏支出憑證,無法比照自然人享有43%的費用減除率。為改善此情況並鼓勵屋主釋出空屋,投入公益出租、社宅或包租代管,財政部決定給予信託住宅明確的稅務規範。
根據財政部說明,不論是自益或他益信託,只要在信託期間將房屋出租作居住使用,相關的租稅優惠整理如下:
一、符合《住宅法》第15條或23條(公益出租、社會住宅):
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以內享有免稅額;超出的應稅租金部分,若無法提供支出憑證,依據公益出租類型,可分別適用43%(住宅法第15條)或60%(住宅法第23條)作為必要費用扣除額。
二、符合《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
每月租金收入6千元以內免稅;針對超過6千元的部分,受託人若無法提供證明,則採級距式費用減除:
• 超過6千元至2萬元之部分:必要費用可按租金收入53%計算。
• 超過2萬元以上之部分:必要費用可按租金收入43%計算。
三、一般性質住宅出租:
若不涉及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租金收入雖無免稅額,但財政部已明確指出,若無法列舉具體維修或管理支出證明,該部分所得依然可以直接以「租金收入43%」作為必要費用扣除,大幅減輕信託房屋稅務申報的門檻。
這項新制將能解決信託資產持有者的稅務痛點,同時有助於活絡閒置住宅資源。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