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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售別弄錯!國稅局:交易價額認定關鍵在「這筆錢」

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若轉讓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坐落基地,均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轉讓後,務必於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稅務申報。許多民眾在申報時,常因誤解「成交價額」定義,導致遭補稅或裁罰,這點需特別當心。

搞懂成交價額,才不會白白繳稅

在實務核課中,稅務局發現許多補稅案例是因為誤將「合約總價」當成成交價,並以此計算 3% 的必要費用。事實上,法規定義的「成交價額」僅限於受讓人支付給讓與人(你本人)的部分,至於受讓人之後續期應支付給建商的款項,則完全不包含在內。

舉例說明:千萬別將總價混為一談

假設 A 君於 114 年 1 月購入一戶預售屋,總價為 1,000 萬元,並已支付建商 150 萬元;隨後於 115 年 3 月以獲利 50 萬元的價格(即價差)進行轉手。

此時,A 君取得的實收價金應為 200 萬元(已支付建商的 150 萬元+轉售利潤 50 萬元)。正確的課稅計算流程如下:

• 收入:200 萬元
• 成本:150 萬元
• 費用(無憑證者,按收入 3% 計算):200 萬元 × 3% = 6 萬元
• 應納稅額:(200 萬 - 150 萬 - 6 萬)× 45% = 19.8 萬元

專家提醒:成本與費用認定要精確

國稅局再次強調,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稅,核心邏輯在於「實際收支」:

1. 收入認定:僅計算您實際從受讓人處拿到的錢。
2. 成本認定:僅列報您實際已支付給建商或地主的款項。
3. 費用認定:若無法提供相關支出憑證,改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時,切記「成交價額」必須剔除掉後續還需轉付給建商的尾款。

若民眾因誤用總價申報,導致計算失誤,後續恐面臨國稅局調整補稅。為了維護您的稅務權益,建議在轉售前先行核實相關帳務紀錄,避免多繳冤枉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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