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針對房地合一稅的重購租稅優惠,並非所有換屋行為都能適用。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規定,民眾無論是採取「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皆可申請按比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然而,國稅局強調,申請這項優惠的核心前提是「出售舊自住房地」,並需同步滿足以下三大門檻:
1.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在該房地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
2. 出售與重購之房地皆不可作為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出售與重購的時間差距必須在 2 年之內。
此外,國稅局特別針對「房屋取得順序」做出釐清。認定新舊屋的關鍵,在於「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舉例而言,若民眾先購入預售屋(A屋),在該屋完工交屋前,又另外買下了一間成屋(B屋)自住;待預售屋 A 屋完工登記後,民眾選擇留下較早取得的 B 屋,並將較晚登記取得的 A 屋賣出。
在此情境下,民眾將較晚取得的 A 屋視為「新屋」出售,卻保留了較早取得的 B 屋,這實質上屬於「買新(A)賣新(A)」的模式。國稅局明確表示,此類交易並非真正的「汰舊換新」,與立法當初為減輕民眾換屋稅負負擔的初衷不符,因此無法申請重購退稅優惠,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務必留意。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