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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

隨著跨境理財日趨熱絡,許多投資人將目光轉向國外的基金、債券或股票等金融商品,這也讓「海外所得」成為報稅時不可忽視的重點。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若申報戶的全年海外所得總額達到新臺幣100萬元門檻,便必須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其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加總後的金額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度(以114年度為例,為750萬元),則需依法申報並補繳基本稅額。

國稅局針對「海外所得」範疇進行了明確定義,這類所得指的是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以及港澳地區的收入,但不包含大陸地區所得。在損益計算上,投資人需注意「盈虧互抵」的限制:只有在同一年度內,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才可從該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進行減除,且不得向後遞延抵扣,亦不可抵銷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此外,這些損益計算必須基於原始取得成本與實際成交價,並需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方為有效。

舉個實例,一名甲君在113年度申報時,擁有100萬元的國內薪資,以及1,200萬元的海外營利所得與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然而,他錯誤地將1,000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與營利所得混算,結果漏報了900萬元的海外所得,最終不僅需要補稅,還面臨了相關罰鍰。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廣大投資人,兩大關鍵守則務必銘記在心:
第一,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具有嚴格的扣除限制,無法任意從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中抵扣。
第二,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服務(無論是憑證下載或臨櫃查詢)並不包含海外所得資訊。

建議投資人平時務必保存好投資機構或銀行寄發的年度對帳單,細心核對個人的海外所得紀錄。主動誠實申報,才能避免因計算疏忽導致短漏報,進而衍生補稅或受罰的風險。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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