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修正: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納稅義務擴及受贈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配合115年9月11日修正公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其對應之遺產稅負,將按該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之比例,直接對「受贈人」開徵。
修法背景與法理依據
此次修法旨在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根據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於生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重要變革在於,稅額負擔責任不再僅限於繼承人,改採按比例向各受贈人發單課徵。這意味著即使受贈人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例如媳婦、女婿),或是已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者,只要在規範期間內收受贈與,皆須依其受贈份額承擔相對應之遺產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實務稅額試算案例
為明確說明稅額分擔機制,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假設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丙(1,000萬元)及媳婦丁(500萬元)的財產。若全案覈定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依據新制分攤原則:
1. 受贈人丙: 應分擔遺產稅額40萬元(計算公式:200萬元 × 1,000萬元 ÷ 5,000萬元)。
2. 受贈人丁: 應分擔遺產稅額20萬元(計算公式:200萬元 × 500萬元 ÷ 5,000萬元)。
3. 其餘繼承人: 剩餘之140萬元稅額,則由全體繼承人(配偶乙及兒子丙)共同負擔。
稅務提醒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納稅義務變革適用於「被繼承人於115年9月13日(含)以後死亡」之案件。納稅人或受贈人應留意法規適用期間,並確認自身是否負有申報及納稅義務,以確保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