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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夫妻財產制,談婚姻風險隔離

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我國民法親屬編的夫妻財產制一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中,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該項特別約定必須向法院請求才能適用。然而在臺灣習俗簽訂婚前契約似乎有傷締結婚姻的祥和之氣,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順理成章適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沒有做前述之約定,則自然是採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把夫妻各自的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仍屬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就會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過去有某知名女星嫁富二代後來離婚的案例,由於該女性婚後仍努力拍戲賺錢,而富二代的財產多由受贈與而來,在離婚時該女星反而必須分給前夫一大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今年初就有民法修正案,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則法官可以審酌裁量。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最常發生紛爭的情況就是離婚,這也是一般富豪家庭在嫁女兒前必須先思考清楚的問題。在台灣婚前契約並沒有拘束力,即使透過夫妻分別財產制,仍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這個時候就必須要透過保險和信託受益人的設計來隔離風險。(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聯繫)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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