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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 三種制度大不同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房地合一稅2.01107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

1、出售取得日為10412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2、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11日以後,交易日1106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3、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11日以後,交易日1107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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