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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 受領保險給付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

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之保險給付,記得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由於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必需自動申報基本所得稅額,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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