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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條件 房地合一稅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2022年3月15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因此,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110513日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位於新竹市北區的甲房地,成交價額1,045萬元,但其配偶已先於1091022日以1,525萬元購買新竹市東區的乙房地,而且A君及其配偶在甲、乙2處房屋分別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A君在110517日辦理出售甲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應納稅額67.75萬元【(成交價額1,045萬元-可減除成本654萬元-可減除費用52.25萬元)*稅率20%=67.75萬元】。因A君配偶在2年內「先買後賣」,且買入價額高於賣出價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內,將全數應納稅款67.75萬元自行填報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自行繳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得A君出售的甲房地,部分出租給他人作為倉庫使用,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未能適用重購租稅優惠,核定補徵稅額6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稅額退還或扣抵後,重購的新屋在5年內,如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也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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