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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賦

2022年4月7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高先生父親107625日將所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農地贈與高先生,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規定,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高先生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010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仍未依限辦理,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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