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徵贈與稅的。但王先生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前述都市計畫法規定,所以仍然要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房地及再出售,如何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 2022年12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該局說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