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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直接匯回境外?

2022年9月8日(星期四)

上海貝斯哲財稅法律

 

我們經常把企業拆遷稱為“甜蜜的痛苦”。


說甜蜜,是因為對於一些原本就無心繼續經營下去的企業來說,這筆金額不小的拆遷款可能勝於多年主業經營獲得的收益;說痛苦,是因為對於擬繼續經營的企業主而言,如在同樣位置重新購置新地塊建設同樣面積的廠房,其需要投入的財力、精力及人力,又遠非一筆拆遷補償款所能彌補。


很多台商認為,企業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原本就屬於當年投資者購買土地的補償,理所應當可以直接匯回到境外給投資方。其實不然。


最根本的原因:資產是企業的,而非投資方的。


和我們一直以來所強調的資產買賣區別於股權買賣的原理相同:資產包括土地廠房在內,是大陸企業自身擁有的資產。投資方一旦將認繳資本出資到企業,其自有資產和企業資產便進行了分離。因此,因大陸企業土地廠房處置所獲得的資金,也應該屬於大陸企業而非投資方所有。


企業如要將資金匯給投資方,通常可通過如下幾種方式:


  • 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即通過向境外母公司採購貨物或服務而支付款項。該方式的前提一是交易應屬真實,二是需承擔相應的稅負:要么大陸子公司進口貨物需繳納關稅增值稅,要么就是境外母公司因向境內提供服務獲得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和/或所得稅(鏈接:一張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稅的繳納主體、稅種與稅率丨貝斯哲)。

    但很顯然,除非母子公司之間真正發生上述交易,本文項下台資企業的拆遷補償款不可能以此名義匯出。


  • 利潤返還:企業通過處置資產獲得的收益如在彌補虧損後形成了利潤,可以在繳納預提所得稅(境外企業為10%,外籍及台港澳籍自然人則暫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之後匯回境外投資方。


  • 清算後的剩餘資金返還:如企業被拆遷後無心繼續經營,可以在對拆遷補償款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啟動企業清算流程,並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保、繳納稅款、清償公司債務之後,將剩餘資金全部返還給股東。


    但需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對於企業清算後形成的清算損益,首先應按25%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一次企業所得稅;公司清算完畢將剩餘資金退還給股東時,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未分配利潤及盈餘公積的部分,屬股息、紅利所得性質,應按利潤返還涉及稅率繳納所得稅;除上述部分外的資金,如高於投資成本的部分則應按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性質繳納所得稅:境外公司為10%,外籍及台港澳籍自然人則為20%。


    鏈接閱讀:

    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實務Q&A

    2、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涉稅事項,看這一篇就夠了!

  • 減資:土地廠房被拆遷後,台資企業當年購置土地時簽署的投資協議失去了繼續履行的基礎,如境外投資方想早些獲取大陸子公司的資金,不妨可以考慮通過減資並將資金匯出的方式進行。


    減資意味著企業續存而非消滅,因此減資的金額不可能超過實收資本的範圍,並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要求保留一定註冊資本額以維持企業經營,必要時該資本額還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匹配。因此,減資可最大減少多少,是否涉及稅負,是否需事先獲得企業所在園區管委會的批准,都應提前了解清楚以免半途而廢。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看出,台資企業獲得的拆遷補償款要匯回給境外投資方,無非就是作為利潤返還、清算剩餘資金或減資匯出這幾種方式。但因不同途徑下的稅負成本、時間成本及資金收益會有很大差異,如何達到拆遷補償款的效益最大化,建議應與專業顧問進行推敲、測算得出最佳方案後再操作不遲。

 

本文經上海貝斯哲財稅法律事業群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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