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 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受贈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要補繳贈與稅嗎? 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
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利,繼承人應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