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美國:國稅局加大對慈善剩餘年金信託(CRATs)的執法力度 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美國國稅局(IRS)加強了針對慈善剩餘年金信託(CRATs)的執法力度。它發布了一項提案法規,將「不恰當地聲稱對捐贈財產...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