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往生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即使已經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英屬維京群島發布取得受益所有權登記冊權利的規則草案 2025年1月24日(星期五) 英屬維京群島(BVI)政府已發布法規草案,規定第三方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存取其受益所有權中央登記冊中保存的個人資訊。該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