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採主動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土地,繼承人仍應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