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2023年3月3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北國稅局新聞網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

巴貝多、直布羅陀、烏幹達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AE)已從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加強反洗錢(AML)缺陷監控的司法...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如何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依財政部106年...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委託人在設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之兩大原因,通常為「管理境外資產」及「避免潛在債權人對其追索資產」。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