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
被繼承人遺有受扶養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