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
澤西島:關於公司法修正案和新破產管理程序的商議 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 澤西島政府發布了修訂《1991年公司法(澤西島)法》的提案草案,最後一次修訂於2014年。擬議的主要技術修正案是與澤西金...
放寬創新板相關措施,並規劃興櫃市場整併,俾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籌資環境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為扶植創新企業發展,金管會督導台灣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