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用誰的資金付,贈與稅大不同 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為未成年人所有,免徵課贈與稅;但不能證明者,視為其法定代理...
營利事業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應納稅額 2022年3月25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