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英屬維京群島:合法權益人查閱受益所有權登記冊的權限將延遲至2026年4月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英屬維京群島(BVI)政府經過廣泛諮詢後,已發布政策,允許擁有「合法權益」的人士查閱其商業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權...
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個人房地交易之成本及費用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