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基本稅額 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
個人因調職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之要件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父親於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