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澤西島推遲 2025 年獲得受益所有權的決定 2025年10月14日(星期二) 澤西島政府宣布,其從法人實體收集額外受益所有權資訊的提議將不會包含在2026年年度確認聲明中。該提案於2025年5月發布...
合規性: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對線上報告進行研究 2024年9月5日(星期四)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希望與透過其線上服務提交通用報告標準(CRS)或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報告的人士進行交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