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客戶一驚慌,銀行就倒閉⋯矽谷銀行事件給台灣哪些警示?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文/黃齊元藍濤亞洲總裁、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創會理事長 3月10日美國發生了震驚全球的矽谷銀行倒閉事件,以往金融風暴多...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申報遺產稅時,應該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