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注意境外虛擬資產交易、證券商網路平台及未經核准銷售境外基金相關風險 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邇來有國人經由非法之境外虛擬資產、境外證券商之網路平台或財務投資、財務顧問公司等從事交易或投資境外基...
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 出售時是否有房地合一稅? 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在施行房地合一稅後,如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前配偶取得房地目前想要出售,是否需要申報房地...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依規定限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 2022年12月7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