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瑞士:政府取消金融機構客戶對國際合作提出上訴的權利 2024年10月1日(星期二) 瑞士聯邦委員會發布提案,當金融監管機構(FINMA)決定根據行政協助程序向其他國家披露金融機構(FI)的事務時,取消金融...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
家族信託的功能 又該選擇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家族財富傳承領域,家族信託是最為靈活的且功能最強大的工具之一,既包括傳富後代子孫的功能,還包括債務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