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如何以繼承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 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
個人交易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2023年1月5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