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亦免徵贈與稅,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時)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7月間死亡,其111年間贈與現金各200萬元予配偶乙君與母親丙君,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甲君贈與配偶及母親合計400萬元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有贈與財產情事,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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