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2023年上路 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 本網站新聞部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Company...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