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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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 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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