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澳洲:透過聯邦法律驗證對外國個人徵收的所有財產稅附加費 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澳洲新的《2024年財政部法修正案(外國投資)法》旨在確保聯邦和州法律對外國個人購買土地相關的附加稅和稅收現在優先於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