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繼承人間協議分割遺產,不課徵贈與稅;但記得扣除代墊繳的遺產稅喔! 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
澳洲:預算推遲對外國居民資本利得稅 (CGT) 制度的修改 2025年4月1日(星期二) 原定於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收緊澳洲外國居民資本利得稅(CGT)制度的措施已在2025/26預算公告中被推遲。該法案要...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 因家族3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事件,不知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