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經稽徵機關依...
CFC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申報,境外信託也不能免 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ControlledForeignCompany,以下簡稱CFC,中文是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