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WCOP 規定法定遺囑變更時必須通知慈善受益人 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星期四,29二月2024 英格蘭和威爾斯保護法院(EWCOP)裁定,在遺囑變更時,必須通知那些從法定遺囑中的剩餘禮物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