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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2025年4月8日(星期二)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名拋棄繼承人之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

(四)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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