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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遺愛人間真正做公益

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周老先生為成功的企業家,雖然已經做好大部分的傳承規劃,但仍感美中不足。他希望將一部分財富,以他的名義來做公益,流芳百年。因此,考慮設立大專院校清寒學術獎勵金及清寒獎學金,資助學子。然而,究竟是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是成立公益信託難以抉擇。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一、比較公益信託優於財團法人基金會的特色
(一)設立手續簡便:
公益信託之設立僅須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運用靈活而有效率:
信託資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營運方式靈活而有效率。
(三)稅賦有適當的減免:
遺贈稅: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所得稅:可列舉「捐贈扣除」,個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不超過營利所得10%為限。
(四)費用及管理較為便宜:
信託財產之規模以能實現其公益目的為已足。無須專任之職員為管理,人事及設備等費用得以減省所需費用較財團法人更為節省。
(五)機關監督較為嚴整:
公益信託不但有信託法之明文規定,且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由信託業者作為受託人為事務之處理,監督較為嚴謹,且有助於公益之達成。

二、訪談周老先生規劃建議方向
經訪談周老先生後我們瞭解:它已透過贈與將部分資產給子女,使其生活無虞。 周老先生一生熱心公益,很高興盡自身力量去扶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期望達到拋磚引玉的共鳴。意願及計畫處理方式如下:
1. 周先生希望在生前自行掌控股票投資。
2. 協同周先生與銀行洽談公益信託。
3. 請周先生在生前先行設立公益信託,則可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
4. 預先選定信託監察人及諮詢委員。

三、公益信託之組成架構及運作模式
公益信託的組成架構如下:
1. 委託人: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與一般信託之委託人相同,於信託設立時,移轉或交付信託財產,並依信託行為所定,給付報酬予受託人。
2. 受託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與一般信託之受託人相同。
3. 受益人: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原則上須為不特定的多數人。
4. 信託監察人:國內信託法第 75條規定,公益信託應設置信託監察人。
5. 諮詢委員會:國內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並無「諮詢委員會」設置之相關規定,諮詢委員會扮演的是一個提供建議、諮詢及推薦的角色。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乃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

四、現行公益信託稅賦有適當的減免
依據我國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個人包括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等,若提供財產用於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贈稅法規定的公益信託,該筆財產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免課遺贈稅。當公益信託符合條件,在相關稅目有適當減免如下:
(一) 遺贈稅
1.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不計入遺產總額。
2.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
(二) 所得稅
1.營利事業成立公益信託,受益人之受益權免納所得稅。
2.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可列捐贈扣除(20%,10%)

五、公益信託修法:必須真正做公益
公益信託修法方向,在於必須真正做公益。實務上規劃公益信託時,會以該修正案內容考量做為規劃。 該修正案主要在於規範諮詢委員會委員與委託人及監察人,包括前述人員之配偶等,如有三親等以內之關係,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且諮詢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其次,要求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度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 60%。 此外,不能做為家族控股平台,僅允許財產總額 5% 內購買上市、上櫃股票: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5%,且不得購買委託人或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的股票及公司債。 換言之,公益信託必須真正做公益。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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