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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規劃之美國身份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受惠於科技昌明、經濟全球化以及社會制度不斷演進的幫助下,部分較富有經濟能力的納稅義務人,得以在不同國家遷移,得以達到進一步放棄特定國家稅籍之策略,進而得以躲避原有稅捐負擔之義務或符合特定稅目的條件,遂有租稅遊民現象產生。為有效杜絕、維護稅收之公平與中立性,因此,美國稅法率先提出,針對此類納稅義務人要求額外的稅捐負擔以及反還原本在特定國家境內享受之稅負利益。此類措施之興起,獲得不少國家稅制體系的回響與衝擊。對於目前以涉足不同國家的跨國企業、人力以及資本流通為主要框架的國際經濟、稅收以及財政體制,也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一、美國國籍身分
(一)美國公民資格的取得方式
依據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在美國出生且「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多數情況下,父母均為美國公民者,無論出生於何地,也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
如果父母中有一個人歸化為美國公民,則子女在18歲以前可自動成為歸化的美國公民,但仍需完成法律的認證和相關的手續。也就是說,出生時不是美國公民,但依法律程序申請被批准後可成為美國公民 。

(二)放棄和取消美國公民權利
美國公民受到憲法的保護,在非主觀的意願下,其公民權不可被任意剝奪。惟美國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經過書面正式申請,在領事官員面談和見證的情況下,可以宣布退出美國國籍。應該特別提醒的是,退出美國國籍後,當事人仍然有長達十年的美國稅務追溯期 。

(三)美國是否允許雙重國籍
美國不承認美國公民的外國國籍,即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身份,但默認這類情況的存在,並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約束這類公民。美國公民中常見的雙重國籍護照包括墨西哥、加拿大、英國、澳洲、以色列、台灣和香港等 。

二、美國法律上的家族身份認定及繼承順位
由於高資產家族中通常會有美國國籍身份的家屬成員,因此,有必要敘述美國移民法規定的家族身份認定。依據美國移民法直系親屬包括三類關係:第一是美國公民的配偶;第二是父母一方是美國公民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第三是滿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另外,養子、養女、養父、養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關係必須是在16歲之前確立的;繼子、繼女、繼父、繼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繼母必須是在子女年滿18歲以前結婚的 。
在美國所有州的法律之下,直系子孫比父母和旁系親屬優先,無遺囑繼承的一般順序依次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順位的旁系親屬),祖父母,第二順位的旁系親屬(叔伯姑舅姨),甚至可能是更遠的親戚 。也就是說,如果過世前未立遺囑,並且沒有生存的直系子孫、父母或者第一位的旁系親屬時,方能將財產給祖父母繼承,即使被繼承人與祖父母關係更親。

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
個人綜所稅在絕大部分的國家法治體系中,大多以個人全球收人課稅,而課稅對象則以個人或家戶一課稅年度之全球所得為主。因此,特定自然人是否具備特定國家稅法上所謂「居民」之身分,對於涉外交易活動牽涉到之課稅問題,至為重要。

(一)稅務居民的判斷標準
在國際稅法中所涉及之國籍標準,理論上應為最容易判定是否為稅務居民管轄權之門檻,然實務上卻是最少被採取之判斷標準。「國籍標準」之定義,乃架構於特定自然人在法律上擁有該國國籍者,則依法被認定擁有特定國家稅收居民之身分。通常以「國籍標準」來判斷特定自然人是否被判定為特定國家稅法上之居民較為方便,亦即只要持有該國之公民身分,包括其收入或經濟利益來源,均納入其全球總收入課徵稅捐範疇 。
國籍標準雖可作為法律制度中最清楚明瞭之表準,然除少數國家如美國之外,鮮少有國家單獨以擁有該國國籍,作為判斷稅法居民身分的標準 ,一般會加入其他標準作為綜合考量之基礎。
稅收管轄權乃國際法公認下一國家基本之權利,係指主權國家可依據法律施行徵稅的權力,同時也是一國對外展現其政治、外交以及經濟實力的另一種展現。美國內地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第61條規定指出,凡是稅務居民符合以下條件,例如擁有美國公民身分、永久居留權、符合其稅法定義等,以及在美國境內之公司,在此前提下,均屬於美國聯邦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二)美國稅務居民的認定
美國公民與綠卡持有人士,整年沒踏進美國一步也是稅務居民。非公民及綠卡的居美人士如果是H工作簽證,三年加權計算合計滿183天就成為稅務居民。美國稅法上遺產稅、贈與稅及所得稅均採屬人主義之全球課稅,以美國稅務居民報稅(報Form 1040)就必須要申報海外的財產跟收入 ,此時就可能有俗稱肥爸條款的美國海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帳戶申報(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俗稱「肥咖條款」的申報義務 。FBAR為美國納稅人,包括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稅務居民,信託,遺產和美國法人。無論須不須要繳稅都要申報,具有雙重身份(Dual-Status Alien, Dual Resident)或在綠卡發卡年均需申報全年帳戶資料 。FATCA是2010年美國通過的一項聯邦法律,該法要求所有非美國外國金融機構有義務搜尋美國公民在該機構的金融活動記錄,並向美國國稅局報告這些人的資產和身份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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