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信託中監察人是個重要的角色,監督著家族信託按信託文件的規定正常運行。在設置家族信託時,指定信託的監察人,就是在為家族信託找一個守護者和監督者。在受託人違反信託文件規定時,信託監察人可依法或者依信託文件的規定履行監察人的權利和職責,保障家族信託嚴格按法律規定或信託文件運行。
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模式下,受託人如果怠於行使管理職責或恣意行使管理權能,會造成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損失,受益人的受益權很難得到保障。依我國信託法第54條規定,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雖未另有明文規範信託監察人的職責,但依公司法對監察人角色的規範,可以辨明其扮演獨立及公正第三人的角色,以下僅臚列實務上監察人通常執行的幾項職能:
一、信託監督之理由
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權限,遠大於代理人或受任人,受託人如濫用權限,不但受益人受害,與信託財產交易之第三人亦受影響。除對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給予各種法律保障外,仍須借重國家機關加以監督 ,以確保交易安全,貫徹信託目的,並引導信託制度於正軌。
二、信託監察人之設置依據及資格
信託監察人之產生得由法院選任,依信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另在信託法第75條則明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需具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信託法第53條規定,未及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1.維護其受益人權益之權利:信託監察人得依職權或受益人之聲請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2.解任受託人權利: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監察人亦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法院將受託人解任 。
3.訴訟權:信託監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提起訴訟,維護信託財產和受益人的權益。
4.報酬請求權: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四、信託監察人之義務
1.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2.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3.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
4.保障受益人利益:信託監察人要特別關注受益人的權益,確保信託的運作符合受益人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防止受託人損害受益人的權益。
五、監督受託人:
1.這是信託監察人最核心的職責,確保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和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地管理信託財產。
2.信託監察人有權調查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過程和結果,若發現有不當行為,可以要求受託人說明,並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3.在發現受託人有違背信託義務或有損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形時,信託監察人可以介入,例如要求受託人提供擔保、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等。
5.若受託人有嚴重違背信託義務的情形,信託監察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受託人。
五、信託監察人之離任與新任
1.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
2.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
3.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