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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之治理及公司章程設計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公司法閉鎖型公司專章在2015年訂定,原來是為了保護及吸引新創公司留在台灣而設計,主要是避免新創公司創辦人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持有控制權和經營權。此外,為和國際接軌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來我國設立公司,並因應新創科技公司的需求,賦予企業較大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 。近幾年來台灣面臨家族傳承迫切需求,家族控股公司亦是長期以來常用的工具,閉鎖性公司常被用來作為家族傳承的控股公司,由於閉鎖性公司專章,對於可以限制普通股轉讓及多元化的特別股設計,如運用在家族控股公司亦有異曲同工之妙,因此無心插柳成為家族傳承最實用的工具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大立光家族把個人持股作價成立的閉鎖性公司,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是,可以限制普通股的轉讓和轉讓的對象,以鞏固家族股權的所有權、經營權和受益權三大權利 。僅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傳承工具之運用方式敘明如下:

一、嫁接家族治理及公司治理的橋樑
家族代代傳承若不藉由集中在閉鎖性家族控股公司,將因股權分散無法掌控繼承者出售股權,最後將淪為有心人士在資本市場陸續購買股權超過控制權,而喪失家族的經營權 。惟若經由家族閉鎖性控股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的控制權時,就應該有良善的家族治理,來嫁接公眾持股的應嚴謹遵守的公司治理守則 。公司治理與家族治理之互動關係在於下列三大要素如何取得平衡點:1.所有權:如何避免分散繼承後子孫隨意出售喪失家族股權完整性?;2.管理權:如何避免子孫因爭奪公司經營權導致企業空轉甚至停擺?;3.受益權:所有權與管理權妥善安排後,如何公平分配後代子孫的受益權?
家族治理通常設有家族大會(其作用類似於公司的股東會)及家族委員會(其作用類似於公司的董事會),家族委員會將由家族成員或家族大會選舉產生,就像股東選舉董事會一樣,在董事會之下亦會投資委委會及分配委員會等功能,同時也會指派經遴選合格的家族成員進入其轉投資之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會或經營管理階層。
二、家族穩定的公司章程設計及運用
以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傳承工具設計時,首要確保家族「閉鎖性及控制權」。為落實此項考量,係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在章程中訂定閉鎖性及普通股股份轉讓的限制。甚至可以明定股東於轉讓股份時,需取得一定之同意才可以轉讓股份給章程明訂的「出讓之對象」。此外,也可在章程中搭配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設計,讓家族成員於有資金需求被迫出售持股時,賦予其他家族成員有優先購買權,以避免家族股份落入外人之疑慮。
除以上確保傳承最重要的「閉鎖性及控制權」章程設計外,在公司法當中尚有以下條款,可供作為家族治理設計事項的參考依據:
(一) 為接班人股權安排設計:發起人的出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作價抵充,使安排接班人的出資方式更具彈性 。
(二) 為使接班人掌控董事會設計:章程得記載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得不適用累積投票制 。例如可以在章程訂定不採累積方式,或採全額連記法。
(三) 為免大額資金移轉設計:章程得規定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可於發行新股時,降低每股認購金額,使毋需大量資金,仍可取得多數股權 。
(四) 為使散居全球的家族股東可以順利開會設計:得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 。
(五) 為免家族成員對於股東會程序之爭議設計: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時表決權,而不實際開會 。
(六) 為使創辦人擁有對公司重要決議的最後裁定權設計:得訂明對特定重要事項的一股否決權特別股 。
(七) 為限制董事會發行新股權限設計:得以章程排除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權限 。
(八) 為鞏固家族閉鎖性之設計:公司章程得提高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之決議門檻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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