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股權普通股及特別股的設計及運用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2018年公司法全面修訂後,原屬閉鎖性公司專章的特點幾乎已經可以涵括在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僅先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之股權設計運用特殊規定分述之。

一、公司普通股份之轉讓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一般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惟依公司法第356-5條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普通股轉讓限制為閉鎖性公司特有的規範,而這也是家族公司採用閉鎖性公司的最佳理由。

二、股東人數限制
公司法第356-1條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因此當家族人數眾多時,建議就每一分支家族各設其閉鎖性公司,個該分支家族成員再以法人形式作為大家族閉鎖性公司的股東。

三、可採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因此,在設計股權時可以考量採用何種形式,由於股份之移轉通常會涉及贈與稅議題,如想給特定接班人更多股權,可以考量採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較低的票面金額古給特定接班人,使其取得公司控制權。

四、發行特別股之種類及條件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另一個重要變革,係特別股可以多樣及靈活的設計作為家族傳承之運用。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內容大致為:
(一)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可於章程中定明,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修法後特別股突破一股一表決權限制,可讓握有關鍵特別股的股東掌握複數表決權,甚至可以在章程中約定特別股股東對於某些重要事項具備否決權(俗稱黃金股),達到「掌握特別股就掌握公司」的目的。如此,就能兼顧財務上公平,及避免子女意見不合導致公司經營陷入紛爭。

(二) 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修法後可在章程中規定特別股股東禁止、限制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也可以規定一定名額的董事須由特別股股東選舉或當選。所以可透過設計特別股,決定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構成,避免預定接班的家族成員被排除在董事會之外。

(三)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無論家族企業為傳承目的盡心力的將特別股設計得再好,一旦把特別股轉讓給別人,一樣會失去家族的掌控力度,公司法在第157條及356條之7當中,均有規範得以在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轉讓之限制,就能達到家族企業股份不會外流的目的。

五、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特別股的條件
依據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1、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2、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3、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4、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5、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6、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7、特別股轉讓之限制。8、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就以上規定,其內容大致與公司法第356-7條,公司發行特別股時之條件雷同,除閉鎖性公司在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四款中特有規範,得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之權利。
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修定後,其中第157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放寬發行特別股的條件後,其可供運用之功能已和於2015年增訂的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範,閉鎖性公司得發行的特別股種類大致相同,也和行之有年的英美法系國家漸行接軌。亦即容許非公發公司也可以如閉鎖性公司,可在其公司章程中,透過特別股表決權不同的設計使家族傳承規劃更多樣及靈活。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其他傳承資訊

(本網站編輯部) 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三大常見雷區,一、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財產。目前稅法規定,贈與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