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以近期發現2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
案例一 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案例二 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
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
前面兩起案例,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