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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架構設計應有防範涉訟風險

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信託是一種法律工具,它隨時有可能面臨訴訟,這是無法迴避的問題,我國信托法第5條,信託行為,有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僅臚列常見的涉訴風險如下:

一、信託的合法問題,來自繼承人的挑戰。
對於有多次婚姻、多子女等關係複雜的家庭,且委託人有一些較為私密隱蔽的訴求,可通過家族信託架構設計予以滿足。但家族信託並不能成為解決家族紛爭、維繫家族感情的紐帶,如存在分配不公或爭議等情形,將會引發繼承人對家族信託的挑戰。

二、共有財產問題,來自配偶的挑戰。
信託公司必須事先確認,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究竟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特殊情況下,委託人可能會隱瞞其配偶設立信託。若信託公司未對資金來源做詳細盡調,且配偶未出具同意函,存在配偶發起挑戰的風險 。

三、債務糾紛問題,來自債權人的挑戰。
當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時,未主動告知債權人,且損害到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信託;再者,如係委託人本人直接作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當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四、財產來源問題,信託無效的風險。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必須具有合法性,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確保信託財產設立的有效性。如委託人財產屬於不可用於設立家族信託財產的類型,包括非法的財產、不存在的財產、權屬不清的財產、未經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財產等,則家族信託面臨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五、反洗錢問題,合規性的挑戰。
家族信託因單一業務規模較大、受益人安排靈活、投資結構安排複雜的特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洗錢工具,達到隱匿洗錢者真實身份、掩蓋違法資金來源的目的。信託公司要履行盡調責任,不應忽視反洗錢審查,並進行前瞻性的研判和分析 。

六、家族信託設計必須合法合規
近年來,受到跨境金融資訊日趨透明、全球徵稅力度不斷加強,「家族信託」這一傳承法律工具越來越受到高淨值人士的關注和期待。與此同時,家族信託也被貼上了一些不切實際的錯誤標籤,例如「隱蔽資產」、「逃避稅務」、「躲避債務」、「規避資訊交換」…等灰色的面紗。實際上,信託在英美等地區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已經建置一套完整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別在普通法主流的國家或地區,其所具備的資產隔離、保護、傳承以及稅務優化的功能也已經過了無數判例的確認和實驗。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帶著錯誤的出發點、運用不恰當的手段去設立、使用信託,一旦違規踩及,則有可能帶來不利的後果。以下就是家族信託設計構建中應該遵守的規則:

(一)不得為了避稅等違法、違規目的設立信託
稅務遞延、稅務優化和資產保護等效果是信託天然具有的特質,但並不應該成為設立一個信託的終極目的與出發點。如果本末倒置,以避稅、躲債為目的設立信託,則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虛假交易違規的方式。相關人士應當承擔的稅務和債務,最終依舊無可逃遁,甚至還可能面臨更重的處罰。

(二)應就家族信託的設立尋求法律稅務意見
設立一個信託的流程可以相當迅速快捷:找到合適的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契約、置入信託資產,一個家族信託即可設立完成。但是,建議委託人應就信託項目尋求獨立的專業機構「法律/稅務意見」。信託契約考慮的面向和涉及的法律或稅務議題極為複雜,都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和稅務意見的支援,需要相關法域的專業人士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才能讓最終設立的家族信託真正發揮作用,滿足家族需求。

(三)不可過度保留權力、將信託公司視為代持工具
高淨值人士可以理解的心情和想法是:資產所有人總是希望盡可能地對資產保有控制權和管理權。然而,在信託關係中,「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的分離正是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和稅務優化效果的前提基礎。如果因為不願放權而選擇過度保留權力,僅將信託公司視為代持的工具,設立人/保護人無限度地對信託保留廣泛權力,這樣設立起來的信託將面臨著更大的「虛假信託」的風險。

(四)家族信託的設計應與家族成員身份規劃相結合
高淨值家族的特徵之一,是家族成員的身份國際化。這裡的「身份」所指不僅是公民身份(國籍),還包括永居身份、稅務居民身份等。在家族信託架構的設計過程中,未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瞭解和審慎考慮,則家族成員的身份可能會對信託架構帶來不少負面的影響。

因此,在開展家族信託架構的設計工作之前,應由專業人士對家族成員的身份(國籍、永居身份、稅務居民身份)的歷史、現狀、以及未來規劃(移民、求學、工作)進行充分的調查和瞭解,並進行通盤周全考慮,這樣才能設計出符合家族現狀和需求的最佳家族信託架構方案,並為家族成員未來的身份規劃預留調整空間。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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