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實務上信託監察人通常執行的主要職能

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模式下,受託人如果怠於行使管理職責或恣意行使管理權能,會造成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損失,從而受益人的受益權很難得到保障。依我國信託法第54條規定,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雖未另有明文規範信託監察人的職責,但依信託法對監察人角色的規範,可以辨明其扮演獨立及公正第三人的角色。以下臚列實務上監察人通常執行的幾項職能。

一、協助制定信託文件
信託文件一般由受託人(信託公司)提供,分為制式的信託條款和個性化定制條款兩大部分。制式的信託條款由信託公司在當地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基本不可修改,個性化的定制條款則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信託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和足夠細化,不但關係到未來執行過程是否順暢,是否發生糾紛,同時也直接決定了委託人能否通過家族信託的制度,將個人理念和財富正確傳遞下去。通常信託監察人會委由律師擔任,使同時給予法律專業的建議,協助委託人制訂信託文件。

二、監督信託機構按信託文件履行
家族信託幾乎都是跨越生命週期的財富傳承安排,其中會存在委託人身故後繼續履行的階段,信託監察人對於確保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按信託文件履行,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信託監察人可以根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的授權,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監督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是否按委託人簽署的信託文件履行,監督信託機構的行為,確保按委託人的意願通過家族信託實現財富的傳承和安排。

三、在授權範圍內修改信託條款
信託監察人可以按照信託文件的明確授權,在委託人往生後,對信託文件的部分細節進行適當修正,這不但是各國家族信託操作中所普遍採用的,也是維護信託延續和信託目的實現所必須的。例如,為了實現財富多代傳承的目的,要將尚未出生的嫡系血親,或者委託人去世後才出生的家族繼承人,納入到家族信託受益人範圍內。在此情形下,需要對原有的信託文件的受益人名單進行增加變更,這就需要由監察人予以具體執行,並監督受託人按新的受益人的名單執行。

四、代表行使訴訟權
我國信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所以在設立家族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可以約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時,家族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委託人、受益人的權益。具體而言,信託監察人的訴權,可以包括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受託人不當行為、恢復信託財產原狀、賠償信託財產損失等。

五、受託人變更及移交
我國信託法第50條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因此,信託監察人除在受託人變更時擔任移交監督人外,亦須監督受託人是否無不正當行為,方可解除受託人的責任。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其他傳承資訊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規劃家族財富傳承持有架構設計及配置過程當中,涉及與傳承直接相關的租稅成本有: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