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賦 2022年4月7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