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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結合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準據法

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英美法上所謂的目的信託是指不存在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能確定的信託。 它也被稱為不完全義務信託(imperfect obligation trust)或者名譽信託(honorary trust)。也就是說,係指構成信託行為的內容,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想要實現的目的,在信託存續過程中必須衡量受託人是否忠實、謹慎、圓满地盡到了受託人的義務,作為判斷受託人是否違反信託目的的標準 。

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準據法
通常信託指,受託人為約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運作信託財產,受益人是受託人履行其義務產生的對應權益的享有者,若無確定的受益人,將導致受託人的義務履行喪失了對象和要求履行的請求主體。因而,具有可確定識別的受益人是信託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多數國家並不承認“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但這一原則的例外是設立以慈善為目的的信託。

近二十年來,國際間在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上的主流規劃工具逐漸朝向以私人目的(非公益慈善目的)或是同時結合私益與公益目的而設立的「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發展。而在此國際發展趨勢下,百慕達(Bermuda)、根西島(Guernsey)、曼島(Isle of Man)、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VISTA Trust及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STAR Trust等境外免稅司法管轄區皆有完善的「目的信託」立法基礎 。

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當前的信託體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託”也是被允許設立的。此類信託必須指定一個信託執行人,而受託人中必須至少有一個是法定的特定人員(在BVI執業的律師、會計師、《銀行與信託企業法》規定的審計師和被許可人、私人信託公司或財政部長等通過命令指定的主體),在BVI目的信託可以是永久性的 。
百慕達在1989法案引入了非慈善宗旨信託,使百慕達成為第一個通過法規建立目的信託的離岸司法管轄區 。

在1998中,該法案經過修訂,包括目的信託的商業活動。 只要這些目的可以合法的方式進行,該修正案允許非慈善目的。該修正案還取消了“指定人” (Appointer ) 受託人,這些受託人是當地持牌信託公司或其他專業受託人。任何受託人都可以代表目的信託開展商業業務活動 。
開曼群島信託法亦沿襲英國普通法體制,並且在當地立法中多次改良開曼群島信託法,以突破限制及障礙,符合國際間最新的市場需求與機會。

因此,開曼群島政府在1997年立法制定「the 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縮寫為 STAR Trust),並於往後幾次的修法時將此STAR Trust法律置入到「開曼群島信託法第八部份」。在「the 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中,STAR Trust首次創新地引進「私人目的信託(Private Purpose Trust)」的觀念。在「私人目的信託」架構下,委託人(信託設立人)得以設立僅有「信託目的」,而無「信託受益人」之「私人目的信託」。例如:委託人設立的「信託目的」為「家族企業永續經營」之「私益目的」,並且是無信託受益人之「私人目的信託」 。

換言之,在STAR Trust框架下,單一信託契約中是可以允許同時納入「私益目的」、「公益目的」,以及涵蓋多數信託受益人的「混合型目的信託」。在此需特別說明:「私益目的」、「公益目的」及「信託受益人」此三大要素在STAR Trust架構下也允許單獨存在 。在此創新設計下,使得STAR Trust被業界認可為最獨特及最具有彈性及包容性的家族資產傳承規劃工具之一。

我國信託法第1條亦有類似規定,即「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並在第69條明確定義公益信託,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美國統一信託法第409條為亦有規定,除非第 408 條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可確定的非慈善信託受益人』適用以下規則:(1)信託可以為非慈善目的而設立,但沒有明確或明確的可確定的受益人,或為非慈善但其他有效的目的而選擇受託人。信託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21年。(2)本條授權的信託可由條款中指定的人執行由該信託委任的人,或如沒有人如此委任,則由法院委任的人委任。(3)本條授權的信託財產只能用於其預期用途,除非法院確定信託財產的價值超過該金額預期用途所需。除信託條款另有規定外,財產非預期用途必須分配給仍在世的委託人,否則分配給委託人委託人的利益繼承人 。綜上觀之,依據美國統一信託法委託人可以設立以「管理並持續維持私人家族信託公司之運作」為目的之「特殊目的信託」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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