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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

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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