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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

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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