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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境外未經核准壽險保單,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遺產稅

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故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我國金融保險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我國國民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購買了一張在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保費分10年繳清。嗣甲於114年過世,乙申領折算新臺幣約3,000萬元人壽保險理賠金,於向國稅局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將該筆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審查,認定該筆理賠金,並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予以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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