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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不申報房地合一稅,小心假扣押找上門

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11月出售房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80萬元,並合法送達繳款書。該局指出,按前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他約定已載明,本件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且地政士亦已充分告知其申報義務,但甲君出售房地取得高額價金,卻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亦未繳納核定稅捐,且查得甲君刻正移轉其名下其他不動產,其逃避報繳稅捐義務意圖甚明,為防範其變現脫產,影響稅捐債權之徵起,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甲君欲移轉之不動產並辦理查封登記,甲君為順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易,遂主動繳清全數稅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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