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若遺產稅應納稅額高於3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面臨繳現困難,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留的上市或上櫃股票作為抵繳標的。抵繳額度將以該股票覈定遺產稅時的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該局進一步解釋,抵繳金額的核算方式,取決於「申請抵繳日」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股價漲跌變化:
一、 若申請當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
抵繳價值以死亡日當天的收盤價為準,申請人可進行全額抵繳。
二、 若申請當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
此時抵繳額設有限額,必須按照該項股票價值佔整體遺產標的價值的比例來計算。
以案例試算: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5,000萬元,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無現金,申請以市價4,0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100萬股)的A上市公司股票進行抵繳。
情境 1:申請日股價漲至45元(高於40元)
因股價上漲,以死亡日40元作為抵繳價,可全額抵稅。需使用75,000股即可抵繳全數300萬元稅額。(計算:40元×75,000股=300萬元)
情境 2:申請日股價跌至35元(低於40元)
由於股價下跌,抵繳稅額需依比例計算,最高抵繳額度為240萬元。(計算:300萬元 × (4,000萬/5,000萬) = 240萬元)。換算可抵繳股數則為60,000股。(計算:240萬元 ÷ 40元 = 60,000股)
國稅局特別叮嚀,納稅義務人務必密切監控「申請抵繳日」與「死亡日」的收盤價差,並確保在繳納期限內完成申請。切勿拖延,以免因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反而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